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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日期:2016-10-07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模范。 
第三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每次按本市总人口万分之零点六比例确定表彰规模。对确有特殊贡献者,经基层单位推荐,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政府批准,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总工会负责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民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本地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本职岗位上开拓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为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2.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带动农民致富做出重大贡献的; 
3.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4.为控制人口、保护环境做出重大贡献的; 
5.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做出重大贡献的; 
6.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对象重点是工作在各条战线的一线优秀职工、农民群众。对经营者、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在数量和标准上严格控制。 
第七条 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民主推荐,报市产业工会或主管部门批准、市总工会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村民民主推荐,经乡镇讨论通过,县(市)区农业局评审,市农业局审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对劳动模范人选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发劳动模范奖章、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劳动模范在命名表彰之后5年内享受下列待遇: 
1.被评为市劳动模范者,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元。 
2.劳动模范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没有单位的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的社区组织实施,费用由所在区财政负担;农民劳动模范由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施,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3.职工劳动模范在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应优先安排;农民劳动模范住房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照顾。 
4.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乡镇应有计划地选派劳动模范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劳动模范在报考各类高等院校时,其所在单位和乡镇要积极支持。市属各类学校应适当降低分数线优先录取。 
5.企业裁减人员,一般不应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在安置破产、倒闭企业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 
第九条 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各级政府和各级劳模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政策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劳动模范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筹备建立市劳动模范协会和劳动模范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对劳动模范在生活、医疗及其他特殊困难时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费用的资助,以及对劳动模范在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发明创造等方面突出贡献的奖励。基金由本级工会负责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劳动模范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努力为劳动模范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照本办法分别享受省、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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