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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日期:2015-10-07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是指由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国务院各部委命名的全国系统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由省直各系统命名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工劳动模范。
    第四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郑州市总工会负责管理郑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国家职工和除农民之外的其他劳动者中的劳动模范和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并协助上级工会管理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要做到评选、管理与教育工作并重。各级工会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有条件的要实行微机管理。劳动模范档案应包括:劳动模范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重大情况变更等。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同时,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称号。在工会经费预算中要逐步安排劳动模范管理专项经费。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行政)落实劳动模范各项待遇,努力为劳动模范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不得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
    第八条  劳动模范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原单位工会应及时与调入单位工会联系,做好劳动模范档案的转接工作。
    第九条  建立劳动模范情况变化报告制度。对劳动模范的重大情况变化,如劳动模范生活困难、下岗、失业、工作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化、离退休、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或处理以及发生天灾人祸、患有绝症、因危急重症住院治疗或抢救、去世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填写《劳动模范工作、生活、健康情况报告表》,报郑州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消耗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五)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六)忠于职守,不畏艰难,踏踏实实工作,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者;
(七)在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八)在下岗再就业、领办、创办企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市“五一”劳动奖章参照劳动模范评选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劳动模范须由其所在单位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同级行政机构签署意见,按程序逐级报市总工会审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对劳动模范人选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颁发劳动模范奖章、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企业经营者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推荐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须征求当地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安全、劳动、环保、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上一级干部管理部门的意见。
已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如无新的突出贡献原则上不重复参评。
    第十二条  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对确有特殊贡献者,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和待遇
(一)市劳动模范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郑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组织每两年检查一次身体,适当安排荣誉疗休养并承担费用。
(三)劳动模范在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应优先解决,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应优先安排。
(四)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有计划地选派劳动模范学习深造,注重从劳动模范队伍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对有发展潜力的劳动模范,要采取多种形式,放手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和优先使用。
(五)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改制和裁减人员,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在安置破产、倒闭企业职工时,应优先安置劳动模范。
(六)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劳模年金和荣誉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已被命名的劳动模范,应带头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凡经查证落实其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公职或受到党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章。因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应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帮助和支持所在单位工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市劳动模范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按照本办法切实做好工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反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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