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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 重订合同工龄合并

来源:     发表日期:2008-10-07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有了实施细则。《条例》共有38条,相比5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减少了7条。《条例》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就《条例》答问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条例解读
  “连续工作满十年”自用工之日起算
  焦点: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在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裁员”事件当中,华为被指责妄图逃避《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一事件也引起了专家关于“连续工作满十年”这一概念的争论。此次《条例》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进一步明确。《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并且,《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不建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焦点:保障劳动者与单位的用工关系更加明确,减少被迫打“黑工”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此次《条例》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支付解约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
  焦点:明确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会计师律师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焦点:合伙单位和基金会等新型组织同样要用工规范
  由于会计和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单位性质特殊,因此对于这类组织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管辖社会上一直存有争议。此次《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焦点:打小时工也要签正式劳动合同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此次公布的《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条例通过稿当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条例通过稿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
  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焦点:加大平衡,合理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条例》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等在内,共有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网上反馈
  条例规定很认同担心是否难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条例”消息迅速成为各大网站的火热议题。记者发现,多数网友对“条例”中规定的细则非常认同,但是也有部分网友对此能否坚决执行表示担忧。
“虽然有劳动法,但还不是有很多私人企业不执行,半年不放假,又没加班费,难啊!希望各地方劳动局依法执行啊!”网友精灵的帖子得到了很多网友的认同。《条例》详细规定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好是好,但是很担心难贯彻下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希望不要成为忽悠劳动者的空头法律。”网友飞天说。
  同时颁布的“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成为议论焦点。其中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网友海浪认为,“这是一种不厚道的行为,员工生病多年,就被一脚踢走,哪里还有钱治病?”
  对此,劳动专家指出,这14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全有,在《劳动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现在只是转换了一种表述的方式,把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列在一起。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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