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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份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指导意见发布

来源:     发表日期:2015-09-08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我国首份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今天,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旅行社要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健全导游诚信体系,建立淘汰退出等机制。
  长期以来,旅行社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导游社会保险覆盖率、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使得导游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影响了导游队伍的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负责人表示,三部门历时近两年出台的《指导意见》,正是希望加强源头参与,切实保障和维护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调动导游积极性,从而避免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推动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
  对此,《指导意见》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也是社会的关注焦点。《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旅行社还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求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定期公布、调整。暂未进行集体协商试点的地区,则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建立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
  据了解,《指导意见》还对保障导游的职业安全卫生和提高职业素质等作出了制度安排,确保导游安全执业、体面劳动。对于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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