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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确:欠薪企业主不配合办案可视为逃匿

来源:     发表日期:2015-03-20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对外公布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欠薪企业主不配合办案可视为逃匿。
  《通知》明确,结合我省情况,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将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检察院对于不立案决定,应加强监督;发现有关部门在查办和移送违法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怠于行使职权的,应督促其履行职责;发现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及时依法查处。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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