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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会会员优惠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日期:2016-11-23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郑州市工会会员优惠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会会员优惠活动深入开展,使工会会员和优惠定点单位互助互利、实现双赢,共同营造全社会关爱职工、关心工会会员的良好氛围,共筑和谐社会,建立起优惠定点单位为工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的申请、审核和确定
1、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选取,其条件为:
(1)自愿为工会会员提供就医、商品零售、生活服务、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法律服务等优惠价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能够热诚为社会服务、为工会会员服务;
(3)社会信誉好,经营效益好,具备一定的优惠能力;
(4)重合同、守信用,切实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内容。
2、优惠定点单位申请和审批办法
(1)由愿意提供优惠的单位提出申请,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
(2)协商签订优惠项目协议;
(3)审核合格后,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以文件形式下发批复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的权利
(1)鉴别优惠消费的工会会员所出示证件的真伪;
(2)向市总工会或各县(市)、区工会反映工会会员在优惠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3)使用优惠标识;
(4)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本单位是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的广告宣传。
2、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的义务
(1)积极为工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对工会会员实行协议规定的优惠;
(2)教育单位员工熟悉优惠内容和条件,接受工会会员的咨询;
(3)宣传工会法规,为要求加入工会的职工讲解入会的途径;
(4)张榜公布本单位优惠项目内容,让工会会员明白消费。
(5)遵守优惠服务承诺,保证对工会会员提供服务和所售商品的质量。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受优惠的程序和方法
1、工会会员享受优惠定点单位优惠时,应主动出示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监制、河南省总工会统一印制颁发、郑州市总工会发放的本人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凭证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2、郑州市总工会在各个优惠定点单位悬挂或设置“郑州市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标牌。各优惠定点单位按照公布的优惠内容对持证工会会员实行优惠。
  第五条  工会组织在优惠活动中的责任
1、各级工会应采取不同形式和途径,将各优惠定点单位的优惠项目的内容向广大工会会员传达和公布;
2、各级工会要及时做好工会会员证换发工作,加强工会会员的教育和管理,同时认真做好工会会员的接收、发展工作,及时办理工会会员关系接转、入会手续,建立工会会员档案,健全工会会员登记管理制度,使工会会员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3、各县(市)、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结合工会会员优惠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工会会员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覆盖区域内所有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创造让每个职工有组织、每个工会会员得实惠的良好氛围,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优惠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
1、市总工会对全市优惠定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工会负责辖区内优惠定点单位的具体监督管理;
2、县(市)、区工会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优惠单位进行抽查、检查,督促其履行承诺,协调、解决优惠单位与消费会员之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优惠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3、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市总工会在对优惠定点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的基础上,将优惠活动开展情况在全市工会系统通报;
4、优惠定点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对工会会员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定点优惠单位,经市总工会检查核实,收回标牌,取消优惠定点单位资格;
5、为了不断扩大优惠活动的覆盖面,保证优惠定点单位服务的质量和优惠定点单位数量,更好地为工会会员服务,市总工会每年从申请加入优惠活动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中吸收一定数量的单位加入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行列;
6、工会会员优惠定点单位社会监督电话:67448388
市总组织部    2005-12-28 16: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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