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发[2007]1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权属,防止资产流失,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群众、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实施物权法,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尤为紧迫。
工会不动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全面掌握工会不动产的存量分布,加强资产的动态管理,促进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前提;是依法确认工会不动产产权归属,保护工会组织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工会物质基础的重要手段。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物权法和工会法,增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做好工会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依法开展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业务性强、协调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和抓好落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全国总工会负责产权登记的组织部署和协调服务工作;省级工会负责所辖地区各级工会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工会要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本地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负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及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做到“三证”齐全。
1、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目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摸清不动产底数。
2、对于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要尽快到当地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一律进行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领取《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前,原全总资产管理局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仍然有效,待换发新证后,原证废止。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监制,各省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制作并核发。
四、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完成时间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三证”办理工作。对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由各地方工会列出详细清单并说明情况,经省级工会及时审核,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各省级工会要对本地区各级工会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个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应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数,其中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数;本地区工会应办理“三证”的房屋、土地总面积,其中已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已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面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及原因;产权登记工作的经验、做法和主要问题及建议等),?008年1月底前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2008年6月底之前,全总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地“三证”办理工作检查验收。
为了准确掌握截止2006年底,省级、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总工会的资产情况,全总制订调查表进行专项统计调查(见附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总工会分别填写,由各省级工会于2007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五、 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各级工会要积极与当地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沟通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支持和帮助,为办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保证办证费用。各级工会要想办法解决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采取请办证部门优惠一些、本级工会经费补助一些等措施,多方解决所需费用,保证办证工作的完成。对于因费用问题难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县级工会,上级工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其完成办证工作。
3、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情况不清或产权发生变动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产权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尽快明晰工会资产产权。对于缺失历史资料、办证手续不完备的,要千方百计查找和补齐历史资料,尽快办证;确实无法查补办证资料的,要向有关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对于房屋建筑物竣工后,因故没有办理决算手续而无法办证的,要尽快补办竣工决算手续。对于虽有完备的办证资料,但不动产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归还工会并立即办证。
4、建立健全工会不动产情况的档案资料,实现产权的动态管理。各级工会要将本次清查和办证情况形成详细的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工会房屋、土地资产情况报送上级工会。
今后,各级工会新购建或依法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都必须及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物权法实施后,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不动产的物权登记。
附:《200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情况调查表》(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5月11 日
主题词:工会工作 产权登记 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