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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日期:2016-12-05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荥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和《郑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郑州市劳动模范;
  ()荥阳市劳动模范;

(五)全国、河南省、郑州市 荥阳市五一劳动奖章(省立功奖章)获得者;
  ()部队军以上单位(含军级)授予荣誉称号及荣立特等功或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荥阳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决定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人物。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 荥阳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科工委、市科技服务中心、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
  ()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审核授予或者撤销的市劳动模范名单;
  ()审核全国、河南省、郑州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荥阳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筹备召开荥阳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完成荥阳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荥阳市劳动模范。

第六条荥阳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荥阳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荥阳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荥阳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及评选全国、河南省、郑州市劳动模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荥阳市劳动模范颁发直径四厘米、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的劳动模范奖章和相应的劳动模范证书。

 

第四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荥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对象和条件
      评选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重点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发现和发明创造,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坚持职代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广泛开展劳动竞赛,增强企业凝聚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推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财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九)在完善社会管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全国或省、市级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或考核目标的。
      (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
     (三)工业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四)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100%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
     (五)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违反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六)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
     (七)不依法组建工会、拖欠工会经费的。

(八)不签定企业集体合同和不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五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荥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原则与程序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好中选优。
     (二)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推荐评选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主席团、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上一级主管机关审核,报荥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审定,并需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遵循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重视选拔有知识,有技能的一线劳动者。
     (四)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和各行业的比例。

第十二条 荥阳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农村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城市的经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 荥阳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整理汇总,上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

(三) 荥阳市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认真审核,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并公示。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科()级干部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四) 荥阳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经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
     (一)荥阳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筹备和召开荥阳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审议全国、河南省、郑州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批荥阳市劳动模范;审议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荥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以及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劳动模范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荥阳市劳模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各系统、各单位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为主。

(三)劳动模范采取评、管结合的原则。荥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劳动模范、省(部)、郑州市级劳动模范、荥阳市劳动模范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定享受河南省、郑州市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的管理。
     (四)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及评选全国、省劳动模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在荥阳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促进其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改革创新。
     (二)为劳动模范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学历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重视从劳动模范中选拔干部,向各级组织推荐。
     (三)关心劳动模范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
     (四)对劳动模范定期进行考核,并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支持劳动模范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激励和鼓舞全社会公民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七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被评为荥阳市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章,给予一次性奖金2000元。
     (二)劳动模范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中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有关规定享受荣誉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农业劳动模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照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标准享受荣誉津贴,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模范所在乡镇、办事处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在届期内可参加由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地区)组织的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1次,时间10天左右,经费由单位凭据报销。
      (四)在届期内,每年由单位工会赠订报刊1份。
      (五)劳动模范身患重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会同其所在乡镇、办事处政府和所在单位实施困难救助。
      (六)劳动模范待遇调整变更,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坚决制止打击劳动模范的不良现象,并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撤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应予 以撤销: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已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发生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出具撤销荣誉称号的书面报告,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第十九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消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以上的;

  三、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条凡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评选机构批准。经批准后,撤消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从宣布次月起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办事处、各系统、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荥阳市劳模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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