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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表日期:2017-03-21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郑发〔201623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121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总体要求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明显,劳动关系矛盾进入了凸显期和多发期。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推进。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和改革创新的原则,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郑州向国家中心城市迈进贡献力量。     

    2. 目标任务。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建设,提升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全面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逐步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集体协商普遍建立,分配制度更加健全,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工会组织普遍建立,人文关怀日益加强,职工合理诉求表达渠道更加畅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化解,全面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 保障职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利。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对辖区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帮助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临时性生活困难等问题,建立健全欠薪企业“黑名单”和联合公示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4. 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定额定员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5. 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责任,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责任追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监测与评价等制度,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加大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终身保存。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率纳入用人单位年终考核体系。以煤炭开采、矿山采选、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和耐火材料生产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

6. 维护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权利。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各级政府扩面征缴、确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以民营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各类企业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提升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和经办效率。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理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督促指导企业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7. 注重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突出抓好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尤其是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分流职工的转岗培训,实施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合办学和推进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建设等方式,健全和完善校企合作共同培养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完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

8.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建筑、采掘、制造、餐饮等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积极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抓好小微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加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合同履行质量。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及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问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依法推进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稳步提高职工参与率和满意度,实现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9. 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开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参与各方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的作用。切实加强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10.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机构性质,合理确定编制配备标准,并建立市、县(市)区名称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局,并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经费,抓紧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对于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及时对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实现人社系统内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信息平台的对接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质量,提升案件处理效能。创新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受理举报投诉和主动监督检查并重,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探索建立联动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加快推进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跨区域协作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联动规范有序的处置办法。结合“诚信郑州”体系建设,开展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积极构建我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考评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

11.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继续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每个调解中心应配备经过培训的劳动争议调解员。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支持工会、商(协)会和各类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建立健全基层专业性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探索研究调解方式方法,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继续大力推进基层仲裁机构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仲裁员专业素养,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实施办案全程监督,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努力做到案件仲裁终结。落实调解仲裁工作经费,按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配齐所需设备,对于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裁审衔接,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援助。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12.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千方百计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降费减负、融资支持、创业孵化、促进创新、开拓市场、提升公共服务等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四、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13. 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推进企业普遍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已建工会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全覆盖,已建工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覆盖面,在中小微型企业集中的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4. 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健全厂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细化公开流程和内容,进一步提高公开建制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要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公开重点。改制重组国有企业要把改制方案、审计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等情况进行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要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作为公开重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15. 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16. 注重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定期对企业职工进行培训,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支持企业工会定期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注重职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积极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17. 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帮助职工排忧解难,不断提高企业凝聚力,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加大宣传培训经费投入,每年定期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升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8. 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每年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考评活动,并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创建活动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格局。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企业经营者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先决条件。对表现特别突出的模范企业和先进个人,由市总工会分别授予“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市五一劳动奖章”。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县(市、区)建设,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19. 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制订修订工作。落实依法决策机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六、形成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工作新格局

20. 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领全局、把握方向,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负担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21. 提升构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打造坚实的工作平台。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平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充实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力量,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企业用工信息备案、劳动纠纷排查、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大力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22. 加强企业党组织、团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大力实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321工程”。以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为重点,突出抓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组织组建力度,不断推进非公有制党建工作“提质扩面”。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把抓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成效,作为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切实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落到实处。选优配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将非公有制党务工作者列入培训规划,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持续推进企业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23. 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稳妥做好劳资纠纷事件的舆论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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