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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     发表日期:2013-10-07      【字号 】  【打印】 【关闭】 【收藏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下发后,在贯彻执行中,个别地方和企业反映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按有关规定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遗属,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领取。
    二、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户籍性质改变时,可从户籍性质改变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对应的遗属生活补助费;调整后的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三、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是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发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本人,用以帮助他们料理亲人丧事的补助性费用。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之间的供养关系同时结束,原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转换为遗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遗属待遇,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并对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待遇人员的条件及生存状况,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不应享受的要按规定清理。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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